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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资讯

首页 > 要闻资讯> 优秀案例
01
2022-07

江苏省地方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非诉法律服务案例

江苏省地方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2020年7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市监标〔2020〕190号),批准立项。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起草单位参与该标准编制工作。2020年7月,项目任务下达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由周连勇主任牵头,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主任钟丽律师主要负责,召开了标准研制启动会,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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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22-06

成功办理著名教育家系列著作权纠纷案件

本系列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众多内容,既有出版合同纠纷,又有著作权侵权纠纷(发行权、版式设计权),还有不正当竞争纠纷,另外还包含了公众号权属纠纷。 通过拟定通盘的法律服务方案,成功实现了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之后的多起诉讼中,精准运用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在代理某著名教育家(以下简称“教育家”)和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之间前后发生的共九起各类诉讼中,全部胜诉结案,大大超过了委托人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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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2-04

产品质量举证责任误区(案例分析)

《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正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通俗说法的由来。出卖方有责任提供合格的产品不具有争议,因此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经常被错误的完全分配给提供方,实务中出现较多错判的案例,特撰写此文予以分析,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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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22-03

操弄拍卖价格的合同无效(二审维持案例)

A市中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丙公司支付给丁公司1289.31万元,并判决丁公司在抵押范围内对丙公司的房产、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后丁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该债权对外转让,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曹某取得该债权后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A市中院于2019年12月26日在网络上以1949.98万元对丙公司资产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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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22-03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七] 你是孩子爹,赖不掉

杨某(女)于2000年10月14日经人介绍与严某(男)相识,于同年10月22日开始与严某同居,其间怀上杨某某(原告)。同年12月31日,杨某离开严某。杨某于2001年8月4日在北京生下杨某某,杨某某自出生时因先天性无肛门,于2001年8月7日在北京儿童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另,杨某某另患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后一直体弱多病。现杨某某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严某支付生活费每月人民币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50%。(因原告杨某某是未成年子女,该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以他的名义进行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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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22-03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八] 离婚为买二套房,未曾想假戏真做

张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二人婚后于2009年11月生育一女李某某。2012年2月15日,张某、李某在某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张某和李某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李某与张某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向李某支付抚养费10万元人民币;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张某书写。同日晚上,张某、李某通过某房产中介签订了购买某市某新区某房屋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该购房协议未能实际履行。后来,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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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2-03

从被判支付3000余万元到改判驳回全部诉请——借资挂靠施工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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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2-03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六] 植物人就该被判离婚吗?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朱某(男)是大学同学,2010年两人登记结婚。2011年7月,其女儿出生。2012年8月,被告出差时遭遇车祸,经医院全力抢救,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生判断被告苏醒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存活的时间也无法判断。原告王某认为自己为救丈夫已经倾家荡产,且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的压力,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朱某的婚姻关系。在庭审期间,被告代理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清单——电视机、空调、热水器、家具等价值3000元的生活用品以及被法院拍卖用于还债的房产。由于被告朱某是植物人状态,所以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以被告的名义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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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22-03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五] 冷暴力

2004年9月赵某(女)与辛某(男)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份举办婚礼。结婚以后于2007年12月育有一子辛小某。辛某沉迷网络,对家庭不闻不问,家庭的重担全由赵某承担着,夫妻感情产生了隔阂,导致家庭矛盾不断,日积月累,辛某更以工作忙为由,很少回家,难得回家还对赵某不理不睬、无端挑剔,经历无数次争吵后,更是很少回家,双方极少过夫妻生活,自从儿子出生至今,夫妻双方已五年没有性生活。考虑到孩子年幼,赵某对辛某的冷漠一直隐忍。儿子辛小某一直由赵某负责饮食起居、学习辅导。一年多前,丈夫的婚外恋被“曝光”,赵某再也无法忍受辛某的行为,决定起诉离婚。另,赵某与辛某结婚后,赵某、赵父与辛某、辛父以四人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按份出资购买房产一套,其中赵父为赵某出资,占三份之二的份额,该房至今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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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22-03

[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四 ] 向家庭暴力说 “不”

现实生活中男女离婚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男女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的重要标准。但这一规定过于模糊、抽象,为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补充了几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作为对男女感情破裂的解释与补充。其中第(二)项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存在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准予离婚。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延续了相关内容。毫无疑问,我国法律认为家庭暴力是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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