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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非诉法律服务案例

供稿 | 周连勇、钟丽2022-07-01307

服务过程


江苏省地方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2020年7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市监标〔2020〕190号),批准立项。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起草单位参与该标准编制工作。2020年7月,项目任务下达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由周连勇主任牵头,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主任钟丽律师主要负责,召开了标准研制启动会,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计划。


2020年7月-2020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工作组结合全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际工作情况,通过收集和分析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苏办发〔2015〕5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而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标准的框架结构和标准各部分拟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


2020年9月至10月,对标准框架的技术内容进行了内部研讨,初步形成了工作组讨论稿。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根据调研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了多次内部研讨,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内容、程序等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了报批稿。


该省地方标准经多轮修改完善后通过审批,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于2022年1月31日实施,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内容、审核程序以及台账管理。


专业价值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省地方性标准在全国尚属空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政令通畅,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探索制定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系落实审查责任、明确审查标准的有效途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明确: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制定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地方标准,符合国家关于“统一审核标准”的最新要求。从近年来我省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看,已形成了基本的合法性审核要求和流程,但均未上升到标准化层面,未形成全省统一的标准。为进一步总结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工作经验,固化相关标准和规则,出台全省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标准十分必要。该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出台极具业务价值。


该标准共10个部分59条标准,涵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定、基本要求、审核机构、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审核意见以及档案管理等全链条要求。本标准在统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和要求的同时,更以此为切入点,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流程规范要求进行系统梳理,制定程序审查中对后续法定程序(集体审议、公开发布)一并作出提示。起草团队在标准起草过程中,通过总结我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经验,细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内容、程序等要求,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职责和责任,致力于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技术指标确定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苏办发〔2015〕53号)等文件,并全面梳理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际工作经验,确保该省地方标准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制,又契合江苏工作实际。


业务成效


该标准遵循高站位、高标准、高起点的编制原则,具有较好的业务成效,该标准注重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建设的高度,结合江苏实际,细化工作要求,确保规定动作一个不少、自选动作突出特色。注重把合法性审核标准放在促进长三角一体化政策协同的背景下来制定,着力构建机制,推动审核标准协调,为完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提供法治保障。注重将近年来我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相关制度进行系统集成,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认真归纳,确保标准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操作性。该标准可作为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供明确具体的业务指引,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引和帮助的同时,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该省地方标准获充分肯定及推广,央媒《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青年网》《江苏法治报》、学习强国江苏学习平台等多家媒体及平台进行报道,《民主与法制时报》的专题报道中提到,这是全国首个给“红头文件”立规矩的省级地方标准,该标准从源头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行政权力任性。这是江苏落细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要求的一次重要尝试。它紧紧抓住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到位、操作不得法等问题,意图通过规范化的流程设置,引导构建上下贯通、标准统一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为长三角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体化建设探路。该标准出台后,引起良好的社会反响。中央依法治国办在“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媒体通气会上,对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进行了重点推介。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方军评价:“作为全国首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地方标准,《规范》在完善审核机制、细化审核流程、落实审核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基层合法性审核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审核质效,更好推进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江苏经验。”该标准发布的四个月后,昆山市司法局副局长嵇纲在谈及实施效果时告诉记者:“很实用,针对性、操作性非常强。现在我们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从启动、运转、附具材料、审核时限到意见提出和反馈、档案整理等都有明确规定,操作起来有章可循、心中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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