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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关于我们> 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

党支部


《章程》摘录——


第五条


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设立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党支部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统筹推进党支部的各项建设,充分发挥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律师、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战斗堡垒作用。本所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律所管理的重大决策活动。本所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的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合伙人会议


《章程》摘录——


第十五条   事务所设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事务所的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一)决定本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 

(二)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章程; 

(三)决定、修改本所分配制度; 

(四)决定合伙人出资额; 

(五)审查、批准本所上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查、通过本所上年度的决算、分配和奖励方案; 

(七)审查、批准本所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建设和财务预算方案; 

(八)决定本所重大有形及无形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九)决定造成民事责任的过错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赔偿额; 

(十)吸纳合伙人、中止或免去合伙人资格及批准合伙人的晋升和降级; 

(十一)根据管委会提名任免本所主任;

(十二)根据管委会提名选举、任免非当然管理委员会成员;

(十三)根据监事长提名,选举、任免监事会副监事长及其他成员; 

(十四)决定本所分支机构的设置、管理及撤销; 

(十五)决定本所的合并和终止; 

(十六)合伙人会议认为应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委员会


《章程》摘录——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设置 

(一)本所在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本所的常设决策机构,管委会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二)管委会由七名成员组成,设管委会主任一名;

(三)本所主任、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监事长由管委会选举产生,分别由四名管委会成员担任,不得兼任。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职权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合伙人协议》及《章程》修改建议,并有权对条款进行解释;

(二)提名本所主任;

(三)选举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监事长;

(四)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五)决定本所律师费收费标准; 

(六)制定并解释重大财务支出、资金理财及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七)决定本所的非重大财务支出(超过年预算 5%之内的费用及成本支出); 

(八)制定业务、财务、行政、人事、奖励、福利、发展等各方面的基本规章制度并进行解释,领导与监督本所行政财务机构及各业务部门和业务团队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所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 

(十)制定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一)制定本所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二)决定本所内部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负责人的设置与任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行政主管、财务主管、人事主管等高级行政人员,并决定其薪酬; 

(十四)听取主任、执行主任、行政主管、财务主管、各业务部门和业务团队负责人报告工作。

(十五)决定向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及行业协会等推荐本所先进、代表和各类荣誉称号的人选;

(十六)决定本所律师、律师助理、业务部及行政财务人员、专家顾问等聘任人员的薪资待遇、奖励与惩处事宜。根据需要设置首席合伙人、名誉主任等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事务所向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及行业协会等上报的总结评比材料等各类文字报告;

(十八)处理本所各部门和人员间纠纷;

(十九)决定合伙人会议的议题;

(二十)其他合伙人会议列明的职权范围外的工作。


监事会


《章程》摘录——


第二十三条    本所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管委会的工作提出监督建议或议案,对管委会及管委会成员、执行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管委会会议在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合伙人会议根据监事长的提名,选举任免其他监事会成员。监事长的任职资格与任期,与管委会主任一致。


监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工作部


财务部

行政部

福利工作部

奖惩工作部

文化宣传工作部

教育培训工作部

女律师工作部

青年律师培养工作部

律师调解工作室

法律援助事业部

惠民未成年法律援助工作站

维护农民工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



业务部


地方立法研究中心

企业发展研究中心

“双碳” 法律研究中心

乡村振兴研究院


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

风险评估业务部

刑事业务部

政府采购与招标招标业务部

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业务部

涉外与海事法律业务部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业务部

争议解决业务部

建筑房地产业务部

知识产权业务部

植物新品种业务部

企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业务部

企业合规业务部

金融法律业务部

证券保险业务部

环境资源业务部


中欧跨境法律综合服务平台中方秘书处



《章程》摘录——


第三十四条   本所设立若干业务部门和业务团队,负责对相关专业的业务培训、学习及组织重大案件的讨论与研究,组建业务团队对外投标,组织办理本专业的相关案件,参加行业协会相关专业的活动,采取有效办法对外宣传与开拓相关专业的法律业务等。各业务部门和业务团队负责人的产生由本所另行规定。负责人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管委会的考核。表现优秀的负责人管委会给予奖励;表现不称职的负责人管委会有权进行调整;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相关业务部门和业务团队,管委会有权撤销和解散。


第三十五条   本所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年终分红、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分   所


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

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江苏博事达(泰州)律师事务所


《章程》摘录——


第三十六条 本所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机关登记后设立,本所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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