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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著名教育家系列著作权纠纷案件

供稿 | 刘能斌、张福录2022-06-20265

服务过程


 一、矛盾的发生


教育家就自己的三部著作与传媒公司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授权该公司出版上述著作。在合作过程中,传媒公司员工帮助教育家申请了公众号(使用的是传媒公司员工的身份证),该公众号由传媒公司运营,教育家在全国巡讲时予以推广。


随着时间的推移,基于教育家的社会影响力,该公众号迅速拥有了几十万的粉丝,具备了一定的市场认同度,图书开始热销,每年也能够获得上百万的广告收入。根据专业机构的评估,该公众号估值已在千万以上。


“人红是非多”,传媒公司见该公众号的经济价值与日俱增,便要求确认该公众号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并要求转移粉丝。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二、公众号权属之争


为争夺公众号的所有权,传媒公司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教育家推广的公众号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理由是员工注册公众号系职务行为,且该公众号由传媒公司运营。


本案法院经过了数次开庭审理。


代理人指出,虽然公众号系用公司员工身份证注册,但提供身份证是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该公众号的名称使用的是教育家的名字,公众号的粉丝均系教育家发展推广而来,且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也均是教育家的原创文章。虽然传媒公司负责运营该公众号,但同时也获得了该公众号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不能依据运营公众号来认定公众号的所有权人。


经过激烈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一审驳回了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一审说理非常充分,传媒公司没有上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公众号之争落下帷幕。


三、解除图书出版合同


公众号事件之后,教育家不再希望与传媒公司合作,但是三份图书出版合同尚未到期(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为五年,自2017年起算)。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需要寻求合法解除图书出版合同的方法。


经过了解情况,代理人发现传媒公司一直存在拖欠稿酬的情况,决定以此为突破口,依据“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在图书出版合同的稿费到期之后,代理人拟定的催告函如期发出。


传媒公司收到催告函之后,果然未按时支付稿费。


催告期间届满之后,解除合同通知如期发出。


传媒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后,虽向教育家表示不认可,但未在三个月之内提起诉讼,异议权丧失,至此,合同解除的目的实现。


四、主动出击,发起侵权诉讼纠纷,夯实合同解除的事实,避免法律风险


在确认解除合同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传媒公司未就合同的解除提起诉讼,图书出版合同已经解除,且传媒公司也丧失了异议权。为了进一步排除法律风险,寻求合同解除的事实在司法上的确认,代理人建议以最小的成本主动发起诉讼。


代理人发现,传媒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仍然在销售、出版相关图书,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家决定委托代理人对传媒公司在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发起侵权诉讼。


为了将诉讼的管辖地点确定在南京市,便于诉讼,代理人将图书的销售方——南京新华书店列为共同被告,顺利确定了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权。


开庭之后,双方达成了和解,确认了合同解除的事实,但为了避免浪费,教育家允许传媒公司继续消化库存图书,可以将图书销售至2020年8月31日,为保障其快速去库存,教育家承诺在此之前不销售案涉图书。至此,合同解除的目的全部达到,法律风险全部排除。


五、硝烟再起


调解协议签订之后,教育家委托其他合作单位出版了上述三部著作,做好在2020年8月31日之后的销售准备。但由于沟通失误,之后的受托单位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就开始公开销售案涉图书,违反了调解书的承诺。


传媒公司发现教育家违反约定开始销售图书的事实后,非常恼火,加上之前的恩恩怨怨,传媒公司决定聘请律师,对教育家发起巨额赔偿诉讼。


为了达到巨额索赔的目的,传媒公司的代理律师采取了分拆案件的方法,迅速在不同法院发起数个诉讼: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起了有关著作A的侵权赔偿诉讼;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起了两个有关著作B的侵权赔偿诉讼(分别为图书和字卡)、一起有关著作B的字卡版式设计侵权赔偿诉讼;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出版合同纠纷诉讼,索赔违约金;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法院发起两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诉求赔偿金。上述诉讼索赔金额合计高达1300多万元。


六、各个击破,南京的四起案件先后胜诉


首先开庭审理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著作A的侵权纠纷案件。传媒公司为了能够获得最大限额赔偿,选择了 “侵权之诉”,主张教育家另行委托出版并出售图书侵害了其“著作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审理,查清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在庭审中,法官要求传媒公司明确,教育家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具体什么权利,传媒公司的代理人回答的是“兜底条款中的其他权利”。


在该案中,代理人提出教育家与传媒公司的出版合同已经解除,传媒公司仅有销售库存图书的权利,库存图书经过合法出版发行之后,就变为了普通商品,传媒公司有权销售库存图书,但其并不拥有图书的著作权。


代理人的观点得到法官的认可,认定教育家另行出版销售图书的行为不侵害传媒公司的著作权。在法官一再释明是否坚持侵权之诉的情况下,传媒公司一意孤行,最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24日做出判决,驳回了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也相继对开庭,传媒公司同样坚决主张侵权之诉,三起案件,法院全部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二审上诉后,维持原判。


七、乘胜追击,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约之诉案件中,一审败诉,二审改判驳回传媒公司的起诉


在南京市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传媒公司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的理由提起了合同之诉,要求教育家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全部稿酬。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教育家返还稿酬40余万元。


教育家不服提起上诉。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三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传媒公司的代理人明确主张本案是侵权和违约的竞合,其选择侵权之诉。代理人以此为突破口,认为既然选择了侵权之诉,那么无论侵权之诉的裁判结果如何,均无权另行提起违约之诉,因此该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作为证据提交之后,代理人的观点得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二审改判裁定驳回传媒公司的起诉。


八、再创佳绩,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正当竞争之诉案件中,一审败诉,二审改判驳回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传媒公司以教育家另行出版的图书和字卡中二维码“盗链”其享有著作权的视频为由,提起了两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索赔10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成立,两起案件,分别判决教育家赔偿损失17万元,并承担律师费。


教育家不服提起上诉,代理人指出,传媒公司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其申请公证的材料中并没有封存相关图书和字卡,而当庭对教育家另行出版的图书和字卡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后,出现的是教育家委托他人制作的动画,与传媒公司的动画并不相同。因传媒公司的公证材料中并没有封存图书,因此传媒公司提供的公证材料失去了证明力。


因传媒公司公证的证据存在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采信了教育家代理人的观点,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两起案件均依法驳回了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   语


本案中,当教育家发现传媒公司存在侵犯自己利益的恶意时,双方便失去了继续合作的基础。但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尚存,而且该合同是传媒公司受益的合同,传媒公司不可能同意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律师设计了合法的解除合同的法律方案,静待传媒公司出现失误,当传媒公司出现致命失误时 ,解除合同的目的也就顺利实现了。


之后的纠纷中,教育家这一方本来处于被动局面,毕竟自己违反了承诺,提前销售了图书。但由于传媒公司想以此恶意勒索,并在代理过程中出现了多处失误。代理人紧紧抓住对方的错误及失误,在前后共计发生的九起诉讼中,取得了全部胜诉的结果。


至此,某著名教育家和某传媒公司之间的纠纷以教育家完胜的方式彻底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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