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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A市镇政府撤销行政处罚案

供稿 | 刘能斌、汤 震2026-01-215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A市政府因环保治理发布通告,要求严格控制砂石经营站及数量,规范砂石经营站准入条件,公开拍租砂石经营站,并对拍租之外的砂石经营站一律取缔。之后,A市政府通过竞价出租的方式在A市辖区内各乡镇仅设置一个砂石经营站,授权竞得者在A市辖区内销售砂石。上述砂石经营协议签订后,A市政府对拍租砂石经营站以外的其他经营站点予以取缔;并采取日常监管,开展不定期巡查,保证各乡镇仅有A市政府特许的砂石经营站从事砂石销售。

2023年1月 ,A市辖区内的镇政府向我方当事人作出《整改通知书》,认为我方当事人经营的砂站属于非法砂站,责令不得新进黄沙、石子等货物,并自行清理干净站点内所有货物。逾期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进一步处置措施……


代理过程

本所刘能斌、汤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研判认为镇政府作出的《整改通知书》违法,且该通知书所依据的A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亦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整改通知书》并对A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院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针对我方请求提出以下两点答辩意见:一、案涉《整改通知书》对我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二、《整改通知书》依据的政府文件属于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我方提出以下观点,并被法院采纳:

一、案涉《整改通知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且作出的程序、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撤销。

《整改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整改通知书》认定我方经营的砂站是非法砂站,用地违法,违反了A市相关规定;同时要求我方在限定的期限内清理所有货物,并要求我方不得进黄沙、石子等货物,并且后续镇政府没有对我方作出处罚决定。因此,本案的《整改通知书》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该定性行为已对我方的财产权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整改通知书》还存在行政机关未能提供执法人员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的证明。《整改通知书》作出时,没有载明我方救济渠道,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二、《整改通知书》依据A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该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A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提到“对未经批准的砂石经营站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取缔等。”该规定实际是A市政府对于砂石销售新增了行政许可,加设市场准入壁垒。即在经营者已经取得从事砂石销售营业执照情况下,要求经营者需要再次经过市政府批准,通过参与投标来获得在A市各个乡镇经营砂石的资格,并且每个乡镇只允许一家砂石经营站点,限制了其他砂石销售者合法经营权。

砂石销售属于一般许可事项,在我方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可以从事砂石销售。A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环保为名,采取一刀切的行政措施,不分青红皂白集中关停A市内所有砂石经营站点,将A市地区绝大部分合法砂石经营者排除在外,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法院审理意见

关于《整改通知书》是否可诉,是否撤销问题。镇政府以原告经营的砂石站点属于非法砂站为由,作出案涉整改通知书,要求不得新进黄沙、石子,限期清理货物堆场,并告知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故此,《整改通知书》已直接为原告设定新的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备外部行政性效果,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从《整改通知书》内容来看,不得新进商品及限期清理堆场系属“责令停产停业”类行政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镇政府未能提交其具有作出案涉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法定职权依据,不能具体明确案涉砂石站点处于城镇规划区抑或是乡、村庄规划区,亦不能提交据以认定案涉砂石站点系属非法砂石站点的相关证据及作出案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系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罚程序上,镇政府亦未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综上,原告要求撤销《整改通知书》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问题。A市政府制发主体分别为A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一要件。从内容来看,两文件系属对非法砂石站点整治活动的内部工作部署,具体包括整治取缔活动应遵循的工作原则、工作步骤、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目的是为完成一定时间段的非法砂石站点整治工作任务,针对的相对人亦具体特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不能反复适用。故而,两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整改通知书》。


社会效果

法院判决撤销了案涉《整改通知书》后,我方与镇政府均未上诉。判决虽然未支持我方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但在判决生效后A市政府主动废止了取缔砂石站点的规范性文件,为我方当事人及其他小砂站的经营者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让该市砂石销售回归市场化。本律师认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意见,砂石销售行业不属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准入的行业,属于市场主体可以自由从事行业。行政机关若过多干预市场经济发展,往往存在监管违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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