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及委托经过
2024年底,吕某、骆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剂产品罪被某某某市某公安分局刑事立案,在缴纳违法所得和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2025年初,刘某某加上吕某、骆某某又因另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剂产品罪被某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之前被某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吕某、骆某某案一并移送至某某县公安局并案侦查,办案机关要求嫌疑人补缴非法所得,并告知涉案金额40余万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数额巨大。三名嫌疑人慕名委托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许岚律师团队(具体承办律师:许岚、刘涛、刘生辉),作为三名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刑事辩护。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与三名嫌疑人进行了多次谈话,详细了解本案案情:三名嫌疑人系商业合作伙伴,于2024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用于生产、销售消防物品(主要是干粉灭火剂)。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简称国标)的干粉灭火剂利润较小,故在生产符合国标产品同时,也应其下游商家(灭火器生产商)的需求,生产不符合国标的灭火剂,用于下家生产成品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是否符合国标,以及是否具有灭火功能取决于罐装的干粉灭火剂有效成分(磷酸二氢铵含量)是否达标国标(目前国标GB 4066-2017要求为75%),如用于罐装的干粉灭火剂达不到国标,生产的灭火器无法达到国标,则为不合格产品,故下家在将该批不符合国标的灭火器进行销售时,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因涉案灭火器数量多,涉案金额大,市监部门随即将相关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对下家立案侦查,下家供出从刘某某处采购不符合国标的干粉灭火剂,随后刘某某、吕某、骆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案焦点
(一)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已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档"量刑标准,刑期为两年以上七年以下;
(二)下游产品检验报告均指向三名嫌疑人供应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标;
(三)三名嫌疑人在公安审讯期间均已作出有罪供述,辩护空间有限;
(四)同类案件当地缺少不起诉先例。
研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本案三名嫌疑人涉案金额高达40余万,属于该罪的第二档,即使存在自首、积极退赃的情形,最终被判处实刑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大。
在罪名定性难以变更的情况下,如何减少目前被认定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成了本案突破口。因此,在本案移送至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团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及时调卷,认真阅卷,律师团队多次召开研讨会,最终发现本案存在的疑点,并确定辩护方案。具体概括如下:
(一)涉案金额划分依据不足——"新老国标差异化处理"
经过与嫌疑人沟通,辩护人将案卷中记录灭火剂销售往来款项的涉案账单多次比对、分类后发现,目前在案的40余万涉案金额,其中有27万系磷酸二氢铵含量为50%的灭火剂(以下简称“50粉”)销售款,而50粉系老国标的标准(GB 4066-2017,2018年7月1日之前国家规定标准干粉药剂,磷酸二氢铵含量应达到 50%±3%),2018年7月1日起实行新标准,对于灭火剂磷酸二氢铵含量的要求提升至 75%。
国家2018年7月1日之前能以50%±3%作为“干粉灭火剂”的标准,且这个标准长期施行,证实了“50粉”灭火效果可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可以得出结论:50粉系老国家标准,客观上具有灭火效果,只是效果相对于目前的国标要求(磷酸二氢铵达到75%)稍弱。为了印证该结论,辩护律师查询了相关刑事案例与市监局类似产品的处罚结果,无一例外类似刑事判例均以“10粉、30粉”作为定罪依据,而因销售50粉被刑事处罚的案例则较少,甚至新国标施行后,四川某市的市监局仍以“50粉”作为合格灭火剂的标准。国标的提升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背景产物,2025年的火灾的诱因与2018年相比并无明显区别,且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其客观上无法立即施行灭火剂的新国家标准。
故本案嫌疑人销售不符合国标但符合旧国标的干粉灭火剂(50粉)社会危害性及其主观恶性较小。如果本案能将认定的40余万中27余万50粉的涉案金额核减,则回到本罪的第一档(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再加上嫌疑人人已有的自首、积极退赃的情节,本案将有机会争取到缓刑甚至相对不起诉。
(二)关键证据链断裂——"产品属性与检测对象错位"
本案指控三名嫌疑人存在犯罪嫌疑的关键性证据系下家销售灭火器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中列明了涉案灭火器的灭火剂有效成分(磷酸二氢铵)含量为10%、30%、50%,低于目前的国标75%,但三名嫌疑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系灭火剂而非灭火器,而本案中所有检验报告的检验对象均为灭火器,并未直接指向嫌疑人生产的干粉灭火剂。
经过查询相关资料,辩护律师了解到灭火剂的质量评价指标包括磷酸二氢铵含量、松密度、粒度分布、抗结块性等,与灭火器的检测项目(如喷射性能、筒体强度等)存在显著差异。本案公安机关未对涉案灭火剂进行独立检测,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规定,即使灭火器检测报告中包含灭火剂成分分析,该检测程序亦未针对灭火剂的国家标准(GB 4066-2017)进行专项检测,现有在案证据(灭火器检测报告)无法直接证明嫌疑人生产的灭火剂存在质量问题。
(三)检验报告问题众多——"逆向抽样"可能致使定罪证据无效
辩护人对案涉灭火器的检验报告进行仔细研究后发现,目前在案的检验报告本身亦存在各种问题,其中灭火器的检验方法、取样流程、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均存在重大瑕疵,甚至出现了“涉案灭火器的公安抽样时间晚于检验报告中的样品到达日期”这种明显问题,该时间矛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物证提取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关键证据丧失证明效力。
沟通破局
综上,辩护人对本案可能争取的所有辩点总结后,及时制定了以“尽可能核减27余万的涉案金额为主,提出检验报告的问题为辅”的辩护策略,并事先准备了包括类似刑事判例、行政处罚决定、涉案物品的科学检验方法指引等文件与材料,及时与检察官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在双方的意见充分交流后,检察官认可了辩护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并表示以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履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出发点,认真考虑后续处理情况,本案有做不起诉处理的空间。
控辩双方的第一次当面沟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无疑给辩护人和嫌疑人一剂强心针。此后,辩护人又趁热打铁,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并邮寄了相关材料与辩护意见,最终检查官对三名嫌疑人均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三名嫌疑人均免于刑事追究。这个结果对于三个年轻创业者以及三个家庭何等重要!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精准区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提出"新国标实施后旧国标产品适用从旧兼从轻"的辩护思路,避免刑法过度介入产品质量标准迭代期的产品质量争议;通过专业辩护将涉案金额从40余万元降至13余万元,通过大量资料(包括案例、辩护意见、各类标准等),帮助检察官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行"的司法效果。同时,避免小微企业因标准衔接问题陷入经营危机,保障了企业几十名员工的就业稳定,为保障小微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做了典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