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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

首页 > 专业人员> 杨秀云

杨秀云

高级合伙人
南京
13813814038
657774990@qq.com
业务部门(团队): 刑事业务部
工作语言:

中文

教育背景

  • 江苏警官学院

个人履历

  • 2006年5月起开始律师执业,因在警校的学习经历,培养了刑事辩护的热情和爱好,执业后以刑事辩护为主,兼顾企业治理及风险防范等业务,具有丰富的非诉和诉讼法律实践经验,曾获得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通报表彰,入选省直所名优律师团律师
    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中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讨会》、参与北京大学与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编写的《律师办理非法证据排除指引》以及中美非法证据排除模拟法庭等。

社会任职

  • 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部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部委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江苏警官学院兼职教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合规专家库成员、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等。

服务案例

  • 孙某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无罪释放
    朱某污染环境罪案,庭后控方撤回起诉并国家赔偿
    唐某被判处挪用公款罪,二审改判不成立
    陈某被指控贪污罪,庭后控方改变定性为滥用职权罪
    孙某被指控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决受贿罪不成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侦查机关以证据不足取保候审
    甘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侦查机关以证据不足取保候审
    张某涉嫌贪污罪,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王某涉嫌贪污罪,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
    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侦查机关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
    黄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
    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侦查机关决定不起诉
    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侦查机关撤回指控
    赵某涉嫌串通投标、盗窃、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最终以犯串通投标罪定罪,判处1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
    王某被判处滥用职权罪,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被判处刑讯逼供罪,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专业著作、成果

  • 担任系列丛书《疑案的研判》的主编,参与《公正的力量》《婚姻的危机》《法治的政府》等书籍的编写,《污染环境罪追责路径及防控研究》荣获第十三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优秀论文,《认罪认罚“撤回权”的正当性依据及规范路径》荣获南京市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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