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连带责任的董事赔偿责任情形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的观点,在2023公司法中未明确董监高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律不应做连带责任来理解或判断立法中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能认定连带责任的承担。除此之外,均不能以连带责任论。2023公司法关于董事赔偿责任,仅在第53条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规定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对象是公司。
关于抽逃出资的董事连带责任,并非2023公司法新增加的内容,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20】18号)第14条第1款,已经就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规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与2023公司法第53条有所区别的是,本次修订增加了监事作为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且可能增加董监高承担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的情形,即可能不只是“协助抽逃”,而是界定为“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至于“负有责任”怎么理解,除了协助抽逃以外还有哪些情形?如分管的董事未仔细审查就批了抽逃的财务手续算不算“负有责任”?仍有待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一步认定。另外,本次修订并未规定股东抽逃出资项下董监高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二、董事承担赔偿责任(非连带)的情形
除上述第53条之外,2023公司法还有8个条文规定了董事的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序号 | 条文 | 主要内容 | 对象 | 是否措辞“负有责任的” | 责任主体 |
1 | 第51条 | 未催缴出资 | 对公司 | 是 | 董事 |
2 | 第125条 | 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 | 对公司 | 否 | 参与董事会决议且未对决议表示异议的董事 |
3 | 第163条 | 违反财务资助规定 | 对公司 | 是 | 董监高 |
4 | 第188条 (注释1) | 执行职务违法违规 | 对公司(第190条系对股东) | 否 | 董监高 |
5 | 第191条 (注释2) | 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 对第三人 | 否 | 董、高,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担责,严格适用条件 |
6 | 第211条 | 违法分配利润 | 对公司 | 是 | 董监高 |
7 | 第226条 | 违法减资 | 对公司 | 是 | 董监高 |
8 | 第232条 |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 对公司或债权人 | 否 | 为清算义务人的董事 |
其中第51条规定的董事未及时催缴出资的赔偿责任,与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的区别在于:(1)第51条规定的赔偿责任,而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的是相应责任;(2)责任对象:第51条规定董事仅对公司担责,而司法解释三董事还应对债权人担责;(3)适用范围:第51条不管是否增资,董事均应承担未及时催缴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三仅规定在增资的情形下董事担责。
另外,在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的情形下,2023公司法第232条对董事责任的规定与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20】18号)第18条规定的责任性质是有冲突的,第232条规定的是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公司法施行后是否能认为清算义务人就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补充责任或其他责任形式呢?还需要后续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进一步认定。
纵观2023公司法对董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条文的措辞,除第125条、第188条、第191条和第232条之外,均阐述为“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主任”。其中,2023公司法第51条规定的未及时履行核查股东出资、催缴股东出资义务的,可以视为“负有责任”,但其余条文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才构成“负有责任的董事”这一条件,是董事未按公司章程履行职务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轻微过失算不算“负有责任”?这些仍待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进行判断和确认。而董事赔偿责任本质仍是侵权责任,实践中拟向董事主张赔偿责任,仍须证明该董事存在侵权的四要件。
三、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责任之比较
2023公司法第11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即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担责之后,再由公司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注释3)为此,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明确的,不能与公司同作为被告,也不与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仅向公司承担过错责任。但是2023公司法第191条董事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却模糊地规定董高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如第三人可否将董高人员与公司同时作为被告呢,董高与公司是否向第三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呢,还是董高人员只是承担公司的补充责任呢?虽然该条有严格适用条件,但如果董高对第三人责任的承担方式不予限定与明确,2023公司法施行后可能造成大量的董高人员与公司同作为被告面对第三人的案件,这种结果长期而言对公司的有效经营并不是正面的。
注 释:
[1] 2023公司法第190条虽未直接规定董事对股东有赔偿责任,但结合第188条规定的理解,可认定在公司在董监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无法提起赔偿之诉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2] 中国政法大学刘斌教授认为该条应严格适用条件,不能随便判定董高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3] 该条来源于《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之后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