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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悬崖边上的救赎 —— 张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开庭后检方撤回起诉

供稿 | 刘能斌、张福录2021-05-07391
一、案情回放

2012年10月,张某通过竞标的方式拍得某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并成立项目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张某因房地产开发经验不足,于是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99%的股权转让给了一家具有房地产开发经验的公司,溢价四百万元,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2018年8月28日,某县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为由被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9月10日,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张某的委托,指派刘能斌、张福录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代理委托后,通过检索,发现全国类似案件多被判决有罪,而且有个案件(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09)芜刑初字第89号)还被评为“最高院优秀案例”。辩护人经会商研判后,发现虽然全国此类案件多被判有罪,整体形势对张某极为不利,但是也同时注意到,在民事审判上最高院通过多个生效判决,逐步将案涉类似合同认定为有效。“履行有效合同不可能构成犯罪”,辩护人经认真分析后认为,基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等相关规定相继实施,我国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面的法律适用已经悄然发生变化,尤其是《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更是明确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并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方案。



二、精彩辩护

2019年3月7日,该案件被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依法出具了《律师意见书》,从多角度、多层次对本案进行了翔实论述:



首先,辩护人通过引证多个最高院生效判决的方式,论述了股权转让不同于土地转让。辩护人在详细论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引证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199号判决、最高院的(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2013)民一终字第138号等多份生效判决,判决书认定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始终都在益同公司名下没有变动,至于期间益同公司股东的变更,属该公司内部事务,并未为法律所禁止,益同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是持续存在的,其内部股权发生的变化,对其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会造成影响,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通过引用最高院的生效判决,让辩护人的论点具有强大说服力。


其次,“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同不会构成犯罪”,辩护人从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的角度,进一步论证本案不构成犯罪。民事审判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3条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本案即便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合法有效。通过对上述审判会议纪要的引用,从根本上否定了检察院指控本案有罪的观点。


《律师意见书》得到了承办检察官的高度赞扬。但基于此类型案件之前均被判决有罪的事实,检察院通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9月4日,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当庭详细陈述了本案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承办法官高度赞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同样鉴于此类型案件过往均被判决有罪的客观现状,县法院将辩护意见层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请示,省高院亦高度认可本案辩护意见,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三、一锤定音


最高院经研究,认可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请各地谨慎处理此类案件”的意见。随后,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适用有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


从会商研判案情坚信当事人无罪,到于法有据辩护意见终被采纳,刘能斌、张福录两位律师历时两年,通过有力、有理的高质量辩护,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从根本上改变了此类刑事案件的判决方向,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司法人权保障和法治发展进步的应有之意。



下图 | 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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