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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高效推进破产清算转和解,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供稿 | 破产清算与资产重组业务部2022-06-29310

一、基本案情


高新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为承办国内、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与产品展览及相关技术考察、咨询服务等。2021年2月,因受因新冠肺炎疫情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申请该公司破产。南京中院依法受理破产后,指定本所担任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高新公司虽然已资不抵债,但近年来会展业务经营仍然正常,且收入稳定并连续多次中标境内外重点展会江苏团组的承办工作。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尚有未完成境内外展会项目7个,其中境外展会6个,涉及参展客户66人次,均为江苏省贸易促进计划内展会。上述展会,大部分参展客户已全额支付展位费,高新公司也已将相关费用支付给大会主办方。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部分展会已延期举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经过测算,如对高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大部分参展商后续将无法参展,债权清偿率也较低,债权人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初始系以破产清算案件受理的,当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与债权人进行和解时,管理人及时与债务人商讨和解的可行性,并在法院的指导下设计了多种清偿方案供全体债权人选择,真正做到的对待全体债权人都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最终,管理人针对不同的债权人,提出了三套可供债权人自行选择的不同的偿债方案,照顾到了全体债权人不同的利益诉求,最终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全体债权人100%表决通过,堪称圆满。现破产和解协议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高新公司也已恢复了日常的经营管理。


二、主要过程


2021年2月25日,南京中院受理高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所担任管理人。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充分调查了债务人公司的资产情况、债务情况、职工情况、经营情况、破产原因等。在进行了充分调查后,发现高新公司主要资产为存款600余万元以及部分对外债权等,债权人55户,债权总额1400余万元,均为普通债权,其中大债权人某集团公司享有的债权达900余万元,其余债权人多数为江苏省内参展商。高新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由于公司最终将注销,故所有未履行完的参展合同均将依法予以解除。因此,这些参展商将无法继续参加国内外展会向国外展示企业的产品,国际贸易受挫,亦无法申报相关补贴,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均受损,众多企业不能参展,由此造成的国际影响也较大。由于大多数参展商都希望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遂与债务人管理层乾地充分地交流与沟通,公司经营管理层也认为公司仍存在经营价值,希望通过管理人的工作促使高新公司能够继续存续。


2021年5月18日,高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顺利完成了对债权审核与财产情况的报告。鉴于高新公司的资产与债务状况已经明确,管理人积极引导债务人申请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和解程序。在管理人多次与公司管理层、主要债权人某集团公司沟通的情况下,最终与公司管理层共同商定了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的方案,并获得大债权人某集团公司的认可,确立了某集团公司在本次和解中暂缓要求债务人公司以现金方式清偿,以保障某某公司经营所需的现金流的基本和解方案。大债权人对和解方案的认可为本案和解方案最终获得通过奠定的了基础。


2021年5月25日,高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议上,合计占股95%的股东表示同意申请和解并形成了申请公司进入破产和解程序的决议并表决通完了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破产和解方案。


2021年7月5日,高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补充核查了债权表,表决通过了《债务人部分财产处置方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在管理人帮助下,高新公司最终完成了和解协议草案的起草工作。为照顾到全体债权人的不同利益诉求,和解协议草案设立了三种不同的债权清偿模式,供债权人选择。简述各清偿模式如下:A 清偿模式:即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30日内按照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额按35%的清偿率给予清偿等。此后,如本《和解协议草案》中提及的分配预留偿债资金、清收回的对外债权资金、长期股权投资、提存的分配款等有资金可供债权人分配的,将继续对选择A清偿模式的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但选择该清偿模式的债权人最终获得的清偿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对某某公司享有的债权额。B 清偿模式:即在本次和解程序中以及在本次和解程序执行终结后的三年内不要求清偿。如在本次和解程序执行终结后的三年内针对其在本次和解程序中享有的债权向某某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则清偿率不能超过由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额的35%且不得要求分配预留偿债资金、清收回的对外债权资金、长期股权投资、提存的分配款等,某某公司在按该比例清偿后即视为已对其在本次和解程序中享有的债权全部清偿。但本和解程序执行终结三年后,选择该模式债权人的清偿率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C 清偿模式:即该清偿模式主要针对在破产清算案受理前与某某公司存在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债权人(不排斥该部分债权人选择上述A或B清偿模式),鉴于在某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已解除全部某某公司与各债权人签订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故债权人基于合同被解除所遭受的损失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该清偿模式下,债权人应在本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的30日内与某某公司重新达成有关协议。协议达成后,视为其债权清偿完毕,此后某某公司按相关协议履行而无需给予其货币清偿。如债权人未在本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的30日内与某某公司重新达成有关协议,则视为该债权人选择A清偿模式。如未在本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的30日内选择上述3种清偿模式,则视为该债权人选择A清偿模式。通过上述安排,将所有债权人的不同诉求全部纳入偿债方案中并给予债权人自由选择权,由此获得了全体债权人的认可,为广大债权人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创造了条件。


2021年8月21日,高新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表决通过了《某某公司和解草案表决规则》,预表决通过了《某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通过率100%。


2021年8月25日,高新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请转入和解程序。


2021年9月13日,南京中院组织债务人、公司股东、职工代表及债权人代表进行听证,对和解程序及相关协议的债务清偿方案、信用修复、协议执行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公司股东、职工代表及债权人代表均表示同意债务人公司转入和解程序。


2021年9月14日,南京中院裁定高新公司和解。


2021年9月22日,南京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2021年11月3日,管理人提交和解协议执行情况报告,和解协议清偿方案已顺利执行完毕。


三、专业特色


(一)积极引导当事人破产清算转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


其实,在本案受理之初,债务人的管理层就曾向管理人表达了希望公司继续存续的意愿。而本案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最终是要走向消亡的。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从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程序,方有可能挽救企业。但当时,管理人刚接管高新公司,对公司的经营、资产、债务以及人员情况均不了解,因此工作中心仍然是厘清公司资产与债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已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认为公司管理层有希望公司继续存续的意愿,债务人公司自身也存在的继续存续的条件与可能。为此,管理人充分与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沟通、交流后,最终与公司管理支一起商定了本案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的方案。此后管理人又建议高新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就破产和解意愿形成股东会决议,并帮助债务人草拟完成了《高新公司和解协议草案》。在草拟完和解草案后,管理人就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充分听取全体债权人的意见,为全体债权人预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针对不同债权人制定不同的清偿模式,力求每一位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虽经管理人测算,本案如转入破产和解,债权人的清偿率高于破产清算,但这距离全体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的要求还远远不够。债权人的利益如何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还体现在债权清偿方案的制定上。经过管理人的充分沟通,有的债权人表示希望继续参加展会,有的则希望尽快货币清偿。为此,管理人制定了三种不同的清偿模式,满足了各债权人对于清偿方案的要求。最终,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每一位债权人预表决均同意《某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通过率为100%。


(三)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高效推进和解程序


为确保本案和解成功,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了预表决,管理人就预表决机制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在本案还未转入破产和解程序时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预表决,不仅有利于全面真实了解债权人的和解意向,还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如和解协议草案未能预表决通过,则本案无需转入和解程序;如和解协议草案预表决通过,则本案转入和解程序后,能快速依据现有的表决机制申请人民法院快速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草案》并终结和解程序。反之,如贸然转入和解程序,而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则某某公司将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再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会对下一步的破产清算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业务成效


本案中,在南京中院的指导下,本所作为管理人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积极创新,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尽可能帮助企业高质、高效实现和解,并公平有序清偿各方债权。在当前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形势下,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和解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挽救企业于危困。

本案是南京破产法庭运用破产和解程序成功审结并全部执行完毕的首例案件。2022年4月6日,《南京日报》对本案进行了报导,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行业大洗牌之际,企业自身债权债务得到全面清理。短短七个月内,企业从被“破产清算”走到“破产和解”结案,从“濒死”走向“新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指出,这场破产审判体现了南京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依法应对疫情不利影响,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同月19日,高新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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