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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22-03
论破产和解协议——以某高新公司破产和解案为例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107条规定:“注重发挥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或者达成自行和解的方式实现各方利益共赢”。2020年4月,该院又在《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在当前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形势下,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自新冠疫情爆发以后,众多中小企业面临破产的困境,破产程序在快速审理机制促使企业达成和解,促进企业债权债务快速清理,继续经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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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22-03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七] 你是孩子爹,赖不掉
杨某(女)于2000年10月14日经人介绍与严某(男)相识,于同年10月22日开始与严某同居,其间怀上杨某某(原告)。同年12月31日,杨某离开严某。杨某于2001年8月4日在北京生下杨某某,杨某某自出生时因先天性无肛门,于2001年8月7日在北京儿童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另,杨某某另患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后一直体弱多病。现杨某某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严某支付生活费每月人民币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50%。(因原告杨某某是未成年子女,该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以他的名义进行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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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22-03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八] 离婚为买二套房,未曾想假戏真做
张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二人婚后于2009年11月生育一女李某某。2012年2月15日,张某、李某在某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张某和李某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李某与张某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向李某支付抚养费10万元人民币;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张某书写。同日晚上,张某、李某通过某房产中介签订了购买某市某新区某房屋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该购房协议未能实际履行。后来,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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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22-03
疫情防控期间招投标活动如何开展?
当前全国疫情呈现多点散发的特点,自今年3月以来,“倒春寒”般的疫情波及全国28个省份,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也要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招投标活动作为促进市场竞争,助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如何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安全科学的进行招投标活动,则是当下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针对这一现实紧迫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早在2020年疫情初发时,便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通知》进行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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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22-03
从被判支付3000余万元到改判驳回全部诉请——借资挂靠施工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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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22-03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六] 植物人就该被判离婚吗?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朱某(男)是大学同学,2010年两人登记结婚。2011年7月,其女儿出生。2012年8月,被告出差时遭遇车祸,经医院全力抢救,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生判断被告苏醒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存活的时间也无法判断。原告王某认为自己为救丈夫已经倾家荡产,且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的压力,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朱某的婚姻关系。在庭审期间,被告代理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清单——电视机、空调、热水器、家具等价值3000元的生活用品以及被法院拍卖用于还债的房产。由于被告朱某是植物人状态,所以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以被告的名义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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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22-03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五] 冷暴力
2004年9月赵某(女)与辛某(男)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份举办婚礼。结婚以后于2007年12月育有一子辛小某。辛某沉迷网络,对家庭不闻不问,家庭的重担全由赵某承担着,夫妻感情产生了隔阂,导致家庭矛盾不断,日积月累,辛某更以工作忙为由,很少回家,难得回家还对赵某不理不睬、无端挑剔,经历无数次争吵后,更是很少回家,双方极少过夫妻生活,自从儿子出生至今,夫妻双方已五年没有性生活。考虑到孩子年幼,赵某对辛某的冷漠一直隐忍。儿子辛小某一直由赵某负责饮食起居、学习辅导。一年多前,丈夫的婚外恋被“曝光”,赵某再也无法忍受辛某的行为,决定起诉离婚。另,赵某与辛某结婚后,赵某、赵父与辛某、辛父以四人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按份出资购买房产一套,其中赵父为赵某出资,占三份之二的份额,该房至今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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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2-03
[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四 ] 向家庭暴力说 “不”
现实生活中男女离婚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男女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的重要标准。但这一规定过于模糊、抽象,为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补充了几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作为对男女感情破裂的解释与补充。其中第(二)项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存在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准予离婚。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延续了相关内容。毫无疑问,我国法律认为家庭暴力是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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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22-03
[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三 ] 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
王某(女)与周某(男)是大学同学,二人于2000年相识,2007年11月结婚,2008年9月育有一子。周某婚后不久即不尽夫妻忠实义务,王某因儿子还小只能默默忍受,但周某并不满足于此,于2009年提出离婚,王某在无奈之下只能同意。双方于2009年6月7日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10年5月,周某失踪,王某独自照顾幼子,后查明周某系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周某刑满回家后失去工作,常因琐事与王某争执,甚至出手殴打王某,王某认为周某对婚姻的破裂具有重大过错,双方婚姻名存实亡,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判决幼子归王某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济适用房一套。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幼子归王某抚养,经济适用房由王某、周某及其子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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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2-03
从被判支付3000余万元到再审改判驳回全部诉请
2013年9月22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A工程,傅某作为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参与合同磋商,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缴付2000万元保证金(该款项实际权利人为傅某),工程完成后一并返还,若不能返还则应当承担高额利息与违约金,并由魏某承担担保责任。合同具体条款如下;第5条:(1)乙于2013年9月30日前向甲缴付2000万元保证金,其中1500万为保证金、500万为乙给甲的借款,甲方负担该500万元借款本息,利率按年24%计;(2)1500万的返还时间:2014年春节前退还500万,2014年5月30日前退还500万,工程主体封顶返清余款;第6条约定:(1)乙方汇款2000万后甲若不能如期归还,则逾期利率年24%计算;(2)若甲方无法将该工程给乙方承建,除退还2000万资金及24%年利息外还需支付500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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