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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实践

供稿 | 惠民工作站2023-04-03342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惠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在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下,于2019年1月10日正式揭牌成立,成为省内第一家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工作机构。2019年5月29日,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达成共建协议,由工作站在该院设立工作点、确定接待日,安排法援律师驻点接待群众咨询,并承担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代理工作。工作站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针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少案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大量个案的代理、法院的公正审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工作站根据律师法律服务管理和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项目工作要求,为促进公平正义,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着重资助孤残家庭及特困家庭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案件。截止目前,工作站已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案件百余件,值班律师接待咨询四百余人次,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护未成年人抚养权、监护权、继承权、教育权、医疗权等方面,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充分彰显律师专业价值和公益情怀,促进人民法院的公平判决,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温馨的生活环境、良好的学习环境、安全的生存环境,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现对工作站代理的有关案件予以总结、梳理,列举四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要案件类型,明理说法,以窥本所法律援助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新实践、新成效之一斑。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案例一:钱某与许某于2011年5月6日生养许小明,钱某与许某无婚姻关系,许小明出生后一直随许某在淮安生活,许某系单亲妈妈,因照顾许小明而放弃工作,钱某从未向许小明支付过抚养费。2022年2月16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鉴定钱某是许小明生物学父亲。钱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故许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支付抚养费。


案例二,裴某与刘某于2020年3月9日生育一女刘小某,裴某与刘某无婚姻关系,刘小某出生后一直随刘某生活在南京,刘某系单亲妈妈,在某国企工作,工资每月4000元,刘某母亲帮助照顾孩子。为了孩子健康生长,刘某省吃俭用,孩子出生后,裴某曾每月支付抚养费,后以自己失业及与前妻所生孩子上大学为由,向法院起诉降低抚养费为1500元。


原因分析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蒋旭、朱敏律师,受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指派,为上述两件案件的单亲妈妈许某、刘某进行代理。经律师了解,许某外貌靓丽,来自农村,与钱某相识时为在校大学生,对金钱比较看重,在一次社交场合中认识钱某,钱某自称公司老板,许某因爱慕虚荣与钱某发生婚外情,钱某经常带许某出入高档场所并赠送钱物,充分满足许某的虚荣心。许某怀孕后,钱某避而不见,孩子出生后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许某刚毕业也无工作,一人带着孩子艰难生存,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追索孩子抚养费。


刘某系某国企会计,年幼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在经历过一次失败婚姻后,因渴望完满的家庭生活加入相亲平台,与裴某相识。裴某系离异,称自己开了个网络技术公司,另有一套豪宅,两人相识一段时间后即同居,后刘某怀孕,裴某不愿结婚,也不愿刘某生下孩子。裴某曾经在刘某产检期间,找相熟的医生劝其打胎,而刘某因自己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渴望拥有自己的孩子,不顾裴某劝阻坚持生下了孩子。裴某在支付一段孩子抚养费后,以自己失业且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上大学需要负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


近年来,社会上非婚生子逐渐增多,因现在年轻人对婚姻生活的价值观存在一定的欠缺,婚前同居婚后出轨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女性都希望依托婚姻获得物质利益,实现人生飞跃,但也正是这种认识偏差给她们带来了沉重的代价。


审判结果


许某案件判决结果如下:一、钱某自2021年11月起,每月支付许小明抚养费2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钱某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许小明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4万元;三、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小明支付医疗费教育费5万元。


刘某案件经法官调解结案,考虑裴某目前生活状况,抚养费由原先每月2500元降至每月2000元,抚养费支付至刘小某十八周岁为止。


明理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10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42条、第43条、第49条等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非婚生子不得歧视和危害,这既包括家庭内部的歧视和迫害,也包括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迫害。非婚生子是无辜的,他们的身份不是自己所选择的,社会各界应当对于当事人的隐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更多的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2)非婚生子的生父、生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3)非婚生子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在继承时与婚生子享有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使非婚生子不会因为其出生问题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同样,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继承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未成年人抚养费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06年,陈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陈小某。婚后双方性格、爱好差异较大,经常为一些琐事吵闹。2016年,陈小某经医生诊断,患上了中度抑郁症,双方对于孩子就医问题时常争吵,加上家庭琐事发生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20年,张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婚内抚养费诉讼和离婚诉讼,诉请将陈小某抚养权归自己,同时要求陈某支付相应抚养费。陈某通过法院得知惠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提供法律援助,遂提出申请。经工作站人员审核了解,陈小某是未成年人,且患有精神疾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朱敏律师和姚娅律师为王某进行代理。


原因分析


律师受理本案后,当即与陈某取得联系。经听取陈某自述,核实、了解到:陈某与张某性格都很内向,婚后一直缺少沟通和交流。2016年底,孩子出现暴力倾向,陈某坚称孩子生病系因母亲张某过度管教所致,不赞成张某频繁带孩子前往医院过度治疗,而张某总是阻挠王某探望孩子。在法院诉前调解中,张某表示陈某毫无家庭责任感,孩子在2017年出现自杀倾向,且无法控制其暴力行为,经常暴打父母。同,年陈某被单位派往外地工作,丢下孩子由张某一人照顾,张某认为陈某对儿子未尽抚养义务,且主张婚内向陈某提起抚养费诉讼。陈某向律师表示,之前在外工作也是想多挣点钱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希望张某不再阻止他和孩子见面。律师了解了双方主要矛盾点,与陈某进行沟通,并向其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告诫王某,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的爱都是不可或缺的,持续的争执,只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更大的影响。现在孩子还在治疗中,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养育的态度及家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可能成为影响治疗的因素。随着交流的深入,陈某逐渐敞开心扉,讲述了多件与张某的生活琐事,律师耐心地聆听,陈某自己也表示,双方各自忙于事业,夫妻间的沟通变得太少了,又因孩子患有精神疾病矛盾加剧,导致了感情破裂。


审判结果


关于婚内抚养费诉讼,法院征得双方同意之后,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请陈某和张某一同坐下就婚内抚养费问题进行最后的协商。陈某表示愿意补足前一年的抚养费,之后也会好好照顾孩子。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婚内抚养费问题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关于离婚诉讼中涉及孩子抚养权诉讼,律师考虑孩子的特殊性,自生病以来,都是张某陪伴,律师动之以情,和陈某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进行沟通,向其释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随父亲生活还是随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抚养子女的前提,建立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陈小某由母亲张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明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离异后抚养权问题,是离婚家庭需要处理好的一个重要问题,因离婚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探视等问题上,尤其是涉及到子女的问题,往往是双方的“心结”。本案中,孩子是特殊儿童,作为律师,以法律为准则,于情于理进行分析梳理,多次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情法相容地做通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互相包容理解,既满足了双方解决纠纷的需求,也体现了“和为贵”的宗旨,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子女的身心健康。


案情简介


被告赵某与原告母亲郑某于2002年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0月21日生养一子,即原告赵小某。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2月16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20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为6000元,直至大学毕业及支付教育培训费、医疗费、保险费共计185084元。


原因分析


原告母亲与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及离婚后因财产纠纷进行财产分割时,考虑到了原告实际由原告母亲抚养的因素,被告做出了很大让步,将名下唯一住房给原告及原告母亲居住,故抚养费约定为每月1000元至原告大学毕业,且离婚协议中载明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被告表示如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根据被告自身情况,只能承担至原告十八周岁。


审判结果


抚养费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原告母亲与被告在离婚协议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进行财产分割时考虑了原告实际由原告母亲抚养的因素,故被告额外支付的抚养费应为重大教育、医疗费。抚养费以必要、合理为限。原告的补课费、兴趣班、保险费用并非必要费用,原告母亲将原告送至民办学校读书未经被告同意,民办学校所支出的学费、住宿费并非必要的教育费用,故上述费用,法院不予支持。随着原告的的成长,其生活及教育费用均有所增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实际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及被告收入情况、家庭经济负担等综合因素,被告应适当增加原告的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明理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然而,抚养费仅仅是为孩子成长提供经济支持,孩子的茁壮成长,还需要父母双方给予陪伴与关爱。希望我们代理的案件,能够让孩子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更希望通过呼吁社会关注,能够让所有的孩子都被父母温暖以待。


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17年11月18日,15岁少年缪小某为了练习跆拳道在某健身中心报名参加跆拳道培训“黑带直通车”,培训时间自2017年至2020年,共60个月,报名金额为19000元,合同条款明确载明——“为提供保障及避免争议,本校区特推出'无理由余额退卡'条款,学员或本校区因任何缘由均可提出退卡”。后缪小某因故未去上课,但健身中心迟迟不予退款,缪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健身中心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全额退款。


案例二:2019年5月吴小某为学习国画,在某艺术培训中心预交10600元,参加了为期两年的国画培训课程,截止2019年12月约参加了45节课程,因疫情等原因中途未继续上课,后家长前往培训机构要求退款,培训机构已关门,家长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表示无法处理,需进入司法程序处理。吴小某及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退余款7000元。


原因简介


1、 经济发展带来物质条件的不断丰富,为了让孩子全面发展多才多艺,父母创造条件让子女参加有关社会教育、培训比较普遍;2、学习改变命运,一句简单的话语,恰恰是真实的写照,竞争日益加剧,广大家长普遍抱着补习总比不补强的想法,助推补习班遍地开花;3、父母对子女的爱,这是最重要的原因,上世纪,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读书相对较少,进入社会,吃了没读书的亏,因而想让子女多读书,不落后于别人,将来过上更好的生活。在上述背景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审判结果


上述两起案件,案例一,经法院审理,判决健身中心全额退还缪小某19000元;案例二,经法院审理,判决培训中心退还吴小某6000余元。


明理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四、保护未成年少女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20年夏,南京市某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家中十四岁孩子李某(化名)被查出怀孕,经询问系邻居所为,奸淫持续跨度长达五年。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于报警当天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化名)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且通过医学鉴定,马某系李某流产婴儿的生物学父亲。


案例二,2019年夏,南京市某公安机关接到母亲报警,称其接到十三岁女儿求救信息。警方高度重视,于报案当天找到失踪女孩,发现女孩杨某(化名)是一名智力及听力多项残疾的未成年人,已被犯罪嫌疑人王某(化名)奸淫两次。犯罪嫌疑人王某称与女孩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承认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


原因分析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蒋旭律师受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指派,为上述两件案例中的被害人李某、杨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求进行代理,并参与了整个审判过程。在代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马某、王某均认为是与被害人以恋爱为名发生性关系,在开庭审理时表示认罪认罚,但均表示无能力赔偿,不接受调解,故本案没有过多的调解过程,检察院为被害人申请救助金及心理疏导。


两起案例均涉及到“幼女性侵”、“熟人作案”的敏感问题,根据上述案情显示,在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中,熟人作案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其中包括了未成年人所依赖的监护人、老师、邻居等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严重挑战着社会道德伦理的底线。不仅如此,此类犯罪主体由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的职责,长期接触未成年人的条件更加便利,持续时间往往更长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引起更强烈的社会不满和公众愤怒。


有关“熟人作案”的另一个关注点是被害人的家庭问题。上述两起案例中的被害人均生活在离异家庭,有监护权的家人为了生存将未成年人留在老家,留给年迈的老人看管,在老人能力不及之时,没有社会机构能承载社会责任,将未成年人加以看护,给有心之人有机可趁。案例中被告人马某清楚李某无人看管的惨状,被告人王某深知杨某智力残疾无法正确表达,故对未成年人施以毒手。

法院审判结果:


上述两起案例经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判决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起案例均部分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物质损失请求,案件均已审理终结。


明理说法


针对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及社会问题,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施行。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方面,以更高的要求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将原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大了处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



执   笔:朱  敏、蒋  旭、姚  娅 




律师简介


朱   敏: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惠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法援律师。2020年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聘为人民调解员。长期从事法律援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原则,擅长纠纷调解工作,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将重大恶性案件的不良社会影响力降至最低,息诉率较高,社会评价较好。


蒋    旭: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惠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法援律师。曾就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擅长民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援助等业务,多年专注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


姚   娅: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业务部、刑事业务部成员,惠民未成年人工作站法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及故意杀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贩卖毒品等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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