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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工燃煤取暖死亡赔偿案引发的思考

供稿 | 单艳2023-05-12310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李某、许某二人贷款买了一辆运送砂石料的重型自卸车。9月中下旬,二人带领四名工人从某物流公司手中承接了布喀高速运送砂石料的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口头承诺:公司负责供油,运价为0.8元/方/公里,按照土方计量,于次月10号结算劳务工资。许某等六人从9月下旬干到11月14日停工,该公司拖欠了他们二十多万的劳务费,这期间工人吃饭、住宿等一应开支均系许某、李某垫支。某物流公司以湖南某建工公司拖欠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了六名民工的工资,以致许某、李某等六名民工连返乡路费、油钱都没有,只能滞留在窝依莫克乡托库木特村租赁屋内等待结算工资。11月17日,布尔津天降大雪,气温骤降,几人租住的平房内异常寒冷,加上屋内也没任何取暖设施,民工们便从吃饭的灶里取了三块烧红的煤炭放在客厅取暖,后来驾驶员回车上休息了,李某就把烧煤的簸箕拿到许某居住的房间让其烤火取暖。第二天早上,民工聂某进房间充电时,发现许某躺在地下,赶紧呼喊李某。李某随即拨打“120”、“110”电话求助,救护人员赶来对许某进行了施救,因为发现得太迟了,许某一氧化碳中毒不治而亡。

许某家人因物流公司欠薪致许某等人没有路费回家为由,对儿子死亡事件的发生极其愤怒,于2020年2月将物流公司和湖南某建工集团一并告上法庭。一审布尔津县人民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湖南某建工集团对许某承担赔偿总费用10%的责任,物流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某建工集团尊重法院判决未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布尔津县人民法院组织新的审判人员对该案重新进行了事实调查。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对该死亡事件的成因进行了情、理、法的分析。庭后,与法官合力对该案进行分头调解工作。最终,许某生命健康权纠纷调解成功,定分止争。调解内容为:1、原告撤去对湖南某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2、物流公司已给付的赔偿款不再要回;3、房东马努奴负过错责任,赔付2.5万,当场一次性给付现金到位,由法院汇至许某父亲账户;4、许某工友李某负过错责任,赔付9至10万(金额),自2022年4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 ; 第一笔5000元给付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前,汇至原告许某父亲账户,后面以此类推。

二、法理解析

(一) 物流公司、湖南某建工公司的责任

客观上讲,湖南籍民工许某一氧化碳死亡损害后果与两家公司欠薪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两家公司具有法律上可以归责的过错,但法院可以根据本案当事人经济条件对比、损害后果(许家人白发人送黑发人、年轻妻子丧偶)等实际情况,基于公平正义、诚实守信、互助友爱的社会价值判断、利益平衡、和谐稳定社会关系之考量,判令物流公司、湖南建工两家公司分担损失,并无不妥。另,本案中,湖南建工作为总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某物流公司的私下违法转包行为,在法律上应承担兜底责任。湖南建工对物流公司是否按时发放人员工资有监督义务,亦有权代替物流公司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等费用。具体理由如下:

1、从本案证据来看,湖南某建工公司未及时与物流公司结算工程款,并不能成为物流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的理由。物流公司欠薪金额巨大,致许某等人连回返的油钱、过桥过路费都没有,直接导致许某等人陷入有家不能回的困境,更为后续损害事实发生留下了隐患。

2、许某等人天天讨要工资,滞留在当地出租屋等着结算,物流公司对干活的工人们缺少基本的人文关怀。许某等人都是来自南方(湖南)的工人,9月21日来布尔津工地干活,天气尚可,但他们不知晓北疆天气进入10月后就会迅速大幅降温,物流公司是布尔津本地公司,对布尔津天气变化了如指掌,却未尽到关怀的责任。工人们提供运输砂石料劳务,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劳务差价,对民工窘迫的生活应有所关心,即使不能按时结算劳务工资,也应对民工们先行发放部分生活费,不能让他们的生活陷入困顿状态。

我国社会公平观念,强调应从诚信、互助、济困出发,合理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分担损失有别于分担赔偿责任。这种表述亦说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并非归责原则的规定。

(二)出租人屋主马某的责任

根据《布尔津气象局气温报告》,2019年11月16日,布尔津降雪致最低气温骤降至零下17度。《民工邹某询问笔录》记载:“公安侦查人员问:这个房屋取暖情况?邹某答:这个房屋没有暖气,取暖就靠架火。”该书证说明,出租的平房,在冬天不符合一般的居住条件,也没有任何取暖设施。

房主马某当庭陈述,他在出租房屋时,就已意识到自己的平房没有取暖设施,预见到李某等人天冷时烧煤取暖会存在安全隐患,但他只是口头提醒了一下,让李某等人不要燃煤取暖。马某为了一点租金,明知自己的房屋无取暖设备,无法取暖,仍将房屋出租给许某等人使用。

适租义务,是房屋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应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的适用性。本案出租人马某未尽到适租义务,未根据布尔津天气变化情况,在下雪、骤冷、大风降温等极端天气发生前,及时为承租人提供安全的取暖方式和用具,故应分担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不当取暖行为实施人李某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系同住民工李某实施了燃煤取暖的行为,其对房间内烧煤使用不当的危害,没有高度重视,存在疏忽大意、思想麻痹的过错,一氧化碳大量积聚在室内,在门窗不通风的情况下,会引发室内人员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后果。

在客厅取暖者散去后,是李某将炭盆放入许某房间,让许某取暖是好心,但他忽略了租房时房主对他的提醒,仍让他燃煤取暖。他没把房主的提醒听进去,客观上结合全案公安机关侦讯笔录,李某的行为对许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有过错的,故李某对许某死亡后果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四)被害人许某自身责任

据调查笔录,布尔津县公安局询问民工李某:为什么当晚不将簸箕拿出许某卧室?李某回答,晚上19点多吃饭的时候,他跟许某说“那个煤炭放在卧室里会不会有事”,许某说:“炭都已经没火了,熄了,哪有什么问题?”。同住几位民工在接受询问时均陈述:当时室内燃着煤,窗户都是开着的。后来李某将炭送至许某房间,是许某自己将房间窗户关上的,以致其房间不通风。由此可见,许某生前主观上对燃煤取暖的危害根本没有足够的认知,自身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三、律师点评

现代文明的一大成果,就是逐渐确立司法公正作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权威地位,从而也确立了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人性化象征的尊崇地位,“平衡的艺术”事关司法公正的核心。从朴素的民众认知,两家公司欠薪行为确实可恶,民工是弱势一方,情理上民工一方是应被照顾的一方。但两家公司的欠薪行为与许某的中毒身亡这一后果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要让两家公司对许某的死亡结果担责,适用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要想化解矛盾,承办律师首先要对案件证据进行抽丝剥茧地分析,以厘清事实、明晰责任。承办过程中,援助律师审慎地考察各方在具体条件下的“强弱对比”,在双方的利益冲突中找到平衡点,拿出了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方案,分别对原告、多名被告进行释法劝解工作,最终收到了“息讼止争”的良好效果。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我们对正义的追求、对民众的关怀,应做到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法官也好,律师也好,应切实避免简单地“依法办案”,因为“依法办案”只是底线要求,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我们要在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在法律空间中寻求最佳处理效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该案不失为司法“平衡的艺术”的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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