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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青年律师的执业感悟

供稿 | 张巍壤2023-03-3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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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律师执业证已一个多月了。当时前往大厅拿证的喜悦,即便过去了这么多天,也还是没有彻底消散。说来也挺好笑,在成长的道路上,这也许就是起点线旁发令枪的一个声响,但是却让人激动的久久不能平静。


从大学学习法律到领取执业证——这九年时间里,我一直怀疑自己是否适合律师这份职业:无论是法律理解还是法律适用方面,都对自己缺乏自信,尤其是经历了司考、法考共计四次考试的洗礼,我潜意识里总是在琢磨,是否还有更适合自己的职业,是否还有更好的选择。一方面,认为自己天资聪慧,只要用心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一定能通过考试;另一方面,现实又让我备受打击,害怕自己不是学法的料。正如《山月记》所述,我一方面害怕自己不是珠玉,所以不敢刻苦琢磨;另一方面,又半信半疑觉得自己终可成珠玉,所以不屑与碌碌无为的瓦器为伍。好在我还算幸运,在前进的路上,有很多亲朋好友肯定、支持我的想法,鼓励我持之以恒,在半信半疑中,我终究还是坚定了自己的奋斗方向,明知前路充满荆棘,却也无所畏惧。


感悟之一:“笨鸟先飞总会入林”


小学六年级时,班主任在班里举办了一个活动,班级每次考试、知识竞赛等活动前三名者,即可得到一张书签,若学期末有三张书签者,则可以免检成为“三好学生”。我有幸在一次古汉语知识比赛中,得到一张枫叶般的书签,上面写着“笨鸟先飞早入林”。我当时很不理解,因为我自觉聪慧,成绩也名列前茅,用“笨鸟”形容我简直是在埋汰我,得到这张书签,应该是一件很喜悦的事情,但是我却愤懑与不解。然而,当我学习法律之后,我才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无论你天资是否聪慧或愚钝,是否灵活或者固执,若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要忱戈待旦,时刻牢记磨枪待阵,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学习并更新知识。就像一万小时定律所述,唯有付出长久的时间和精力,在大量案件与复杂文书工作的缝隙中,寻找、花费更多时间去学习,才能越发成熟与强大,才能更好地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眼光、经验等素质为委托人谋取利益。


在律所里,我主要是从事破产业务的工作。去年三月份刚进团队时,初读了破产法,当时对破产法印象最深的就是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分配顺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在经过实务的历练后,才逐步了解到劳动法中惩罚性质的赔偿金不应列入职工债权,才逐步了解债权申报中,如果未申报优先债权则视为放弃该权利,才逐步了解税款滞纳金不是必然具有优先清偿的效力……虽然在实务中,我是被动的去接触这些问题,但是通过向团队前辈请教、自身主动消化,现在我对这些问题也逐步深入了解,明白即便是单纯利用体力接管破产企业的材料,获得的基本印象、线索,也有助于今后面对具体问题、寻找证据。就这样,水平一般、能力有限的我,现在也有了初步进入“破产法律领域”的样子。


感悟之二:“好奇不一定会害死猫”


“好奇害死猫” 来自于英语谚语“Curiosity killed the cat”。这条谚语,常用于提醒人们不要因一些不必要的调查或者实验而来带来什么意外或伤害。但是作为一名年轻的法律工作者,则必须充满好奇,必须要“支棱”起来。


有一位律师曾说过“有无好奇心、好奇心的轻重,决定了律师以什么样的心态去工作,是痛苦的还是快乐的”,我对此十分认同。好奇心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阅读和更准确的提问,在案件处理和探讨过程中,任何视角和想法都有可能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用好奇心来推动我们对案件层层剥析,再用越来越清晰的案件事实,来让我们提出新的问题。让好奇的心态与探索的实干互相推动、互相结合,从而使我们个人在法律研究的道路上充满活力和激情。


我们团队在处理一家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时,遇到了无法办证车位、共有车位等资产处置的问题,进而通过“好气”的探索,我了解到在界定房地产企业破产财产范围中,也存在很多的疑难问题。例如,建设完成且已向购买人交付但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根据阅读和了解司法实践,目前该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有些坚持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原则,此事房屋应属于破产财产;有些则认为可以进行适当变通,即“在不动产的合意交付时即可享有所有权”。又例如,抵押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根据相关文章与判例,在这问题上要区别对待:(一)经法院执行作出以房抵债裁定书的,抵债房不属于破产财产;(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且转移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抵债房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抵债房属于破产财产,但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交付义务;(四)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且并未向房屋买受人交付的,抵债房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交付义务。对于这些衍生问题,只要通过基本的搜索引擎,就能寻找到一个比较全面的答案。但是能不能去发现问题,愿不愿意去了解,就要看我们自己有没有这颗“好奇心”了。


感悟之三:“以中有足乐者,不知口体之奉不若人也”


我很喜欢《送东阳马上序》,作者通过自述青少年时求学的艰难和刻苦学习的经历,勉励马生勤奋学习,同时教育了我们无数的后人。实习律师苦,刚执业律师苦,这是行业众所周知的事儿,能在刚入行的时候就成为佼佼者的,实属不易,也少之又少。解决温饱问题、解决房租问题、解决差旅费问题,往往比解决法律问题更贴近实习生或者刚执业律师的生活。然而,胡适之先生所言:“怕什么真理无穷,进一寸有一寸的喜欢。即便开了一辆老掉牙的破车,只要在前行就好,偶尔吹点小风,这就是幸福。”更何况,平心而论,实习期间、刚刚转正,菜鸟律师对于法律的掌握与理解局限很大,实务经验也少之又少,若真让自己独立结案、准备材料、分析法律、参与庭审、等待判决,这个过程也相当煎熬,缺乏自信。若此时拿着高昂的报酬,不安之心想必更加凸显。青年律师还在逐步积累经验,还在广泛吸收前辈历练后的精华,应脚踏实地,安贫乐道,恬于进趣,若过分看重回报,过度自傲,反而会吞噬噬自己,进入一种恶性循环。


感悟之四:“独行快,众行远”


这句话,是习近平总书记在G20峰会和其他重要的国际场合,对合作共赢作出的精妙论述。一个人单独行动,没有负担与牵绊,可能走得很快;许多人并肩合作、一起行动,可以互相帮助、彼此支撑,共同克服困难,因而会走得更长远。我们青年律师,从入职开始,就要树立一个“合作成长”的心态,就要有“合作共赢”的格局。在国际上,面对世界经济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国家之间要树立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意识,在个人中,我们青年律师,应对生存、发展等多方问题,也要各司其职,努力奋斗,与同事、同行、客户等坚持做好朋友、好伙伴,努力形成增长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合作共赢格局。


现在很多律所都提倡团队化。例如,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上就把团队化利用到了极致。破产领域同样也是一个专业性与劳动性并存的领域,破产业务也正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业务。在团队负责人、各组组长统一调配下,我们青年律师的工作,也是在相互配合中共同努力推进的。虽然每个成员都有具体的分工,但是在纷繁事务面前,冲突无法避免:今天谁顺道去企业巡查,明天谁方便去仓库翻找企业资料,谁又顺路去法院帮忙递送工作报告,谁又有空接待当事人制作谈话笔录,谁又有空对完结材料进行整理……面临事务上的冲突,是团队内的所有成员,在不计辛苦的基础上,帮助有困难的同事解决问题。大家各司其职,又能良性互助。即便众多的破产案件蜂拥而至,大家也能有条不紊地处理工作,井然有序地推动案件进程。


感悟之五:“法律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


法律是调处纠纷的通用尺度,是不可逾越的社会底线。走法律途径,是现代文明社会解决矛盾纠纷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遇到问题后有意愿积极寻求法律帮助,这在本质上是对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的认可。然而,在相当数量的矛盾纠纷中,直接“走法律途径”却不见得是真心希望寻求公平正义,有些人往往心里打着另一副“小算盘”,不但浪费了对方的时间和金钱,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不利于高效解决矛盾和冲突。


我和我师父处理过一个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大概案情就是业主冲击了业主大会的会议现场,致使会议议程无法顺利进行,会后业委会在公众号上客观描述了当时会场情况,并用部分打码的方式,通报了阻止会场议程进行的人员信息。这些人员(即小区业主)觉得公众号上的内容有损自己的形象,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泄露了他们的隐私,最终将业委会和业委会成员告上法庭。我方作为业委会成员的代理人,在一审、二审中都胜诉了。这个案件给我印象很深,不仅仅因为这个案子光二审我就跟师父开了四次庭,还因为案件确实就是类似“家长里短”的小矛盾,本没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一次接触时我脑海里就浮现“怎么这个事儿也能打官司”的疑问,这不是一个非常简单且容易解决的纠纷么?我直观地觉得,无论是在小区这个小社会里,还是在平时的人际交往、社会工作中,大家本应该相互配合,互相理解,并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共同生活,和谐共处。虽然冲突不可避免,但至少也抱着“以和为贵”的思想吧。不可否认,在冲突过程中,利用法律维护权利是必要的,但也不等于滥用权利,也要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来主张诉求,别因为个人猜想而故意制造矛盾和诉讼,别用法律手段来“抬杠”。否则带来的结果,不仅是浪费双方精力、浪费司法资源,还落得一个败诉的下场。


感悟之六:“细节决定成败”


经过在博事达所一年多的实习,经过了大量案件的实务洗礼,我在法律实务和诉讼技术层面上,也有部分长进。


在案源拓展上,我认为青年律师不但要利用各种平台(朋友圈、微博等)适当宣传自己,跟师父出去参与学术活动、参与接待、参加庭审,也应积极配合,给各机关人员、各企业领导、各方当事人等留下良好的印象,可以的话,相互添加联系方式,并在今后更多的接触中,保持良性互动。平时,自己也要多参与社交活动,尽量走出去,多认识一些青年朋友,为拓展交际圈打下基础。


在诉讼文书写作上,细节尤其重要,一定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不能有一点错误。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写出初稿后,也要细化修改,斟酌用词。文章是改出来的,诉讼文书也同样如此。在代理词、答辩状上,青年律师不仅要注意二者区别(一个偏于综合,一个趋于具体),也要多写多问,代理词与答辩状,是对案件整体掌握的一个缩影,是庭审时发言的基础,不能因为案情简单、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适当就偷懒不去梳理。通过与师父修改过的代理词、答辩状比较,也体会一下自己为什么这些没有注意,加深对案件理解。


在接受法院电子材料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查阅相关信息,现在很多人手机垃圾短信很多,对短消息并不在意,而在电子化和疫情等影响下,电子送达成为了常用的文书送达方式,这个时候就要及时查阅手机短信,并且通过打印等方式,将传票、诉讼费缴纳证明、证据材料等纸质化,方便查阅和标记。说来惭愧,我就曾因为未将电子传票打印,结果导致开庭信息记错,造成了重大工作失误,直接导致该案件撤诉,并引发后续一系列的不利结果,教训深刻。


在庭审时,材料顺序事先要按庭审流程准备好,以便庭审翻阅。庭审时谨言慎行,庭上发言时,声音洪亮,吐字清晰,并善用法言法语,注意礼节。质证环节围绕“三性”发表质证意见,避免长篇大论或用生活用语表达,对于新证据,无论自己掌握如何,都要表示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法庭辩论环节,辩论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间的关联和适用法律上,对于青年律师来说,辩论环节更多看重的是自信心。无论如何,青年律师要给自己足够的心理暗示,说服自己,相信自己是真理在手的,才能在庭审中良好发挥。询问证人也同样如此,不仅要事先了解基本案情,拟定需提出的问题,也要根据庭审的进展,随机应变进行增补。


在庭审结束后,青年律师应撰写一份代理词提交法官,全面系统地阐述自己的意见,这样有利于强化庭审效果。鉴于实务中法官的工作强度和他们对代理词的重视程度,我们写代理词应尽量精简,不可冗长,而且最好用“总-分”的形式,突出重点等。


从实习到执业,我在博事达所已一年半有余。实习期间,我高标准要求自己,吃苦耐劳,努力奋斗,要求进步,并积极参与律所、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实习期间,不但积极参与破产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与姚主任参与了省破产管理人调研工作,入选为破产协会团队建设和专业测评工作委员会候补成员,也积极参与马主任主持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获得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会的稳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通过自己的努力,很荣幸在今年年初,获得了破产团队先进个人、博事达律所优秀实习生的荣誉,这也是律所领导、同事对我过去一年工作的认可。去年五月份,我向博事达所党支部提交了入党申请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被确定为积极分子。今年七月中下旬,南京新冠疫情再次抬头、抗疫态势再次严峻之际,我响应南京市律协行业党委的号召,积极投身南京党员律师抗疫先锋服务队的工作中,与律所党员律师共同奋进,积极服务,多次在基层社区检测站点开展志愿服务,为抗疫奉献了自己的微薄之力。


我相信,每个青年律师都有很多的感悟,都有很多的想法埋藏在心里。就像有些事情,酝酿在心里,荡涤在空气中,是一种莫名的向往,是一种心底的追求。这是一种情绪,是一团火焰。有时,这些感悟一旦用自己微弱贫瘠的语言表述出来,就显得单薄。就好比,如果说自己学法律是为了人类的公平正义,为了社会的法治建设,那自然显得空洞,但事实上,在每个法律人的心里,维护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烙印在心里的不变印记,让比太阳还要光辉的公平正义洒满人间,已经是一个铭记在脑海中的永恒信条。


最后,希望自己在未来执业的道路上戒骄戒躁,不忘初心。牢记今日之著文章所述,牢记今日之著文章所感。也希望能给其他青年律师一些感悟,一些思考,进而互相勉励,共同进步。



作者简介:张巍壤,江苏警官学院毕业,江苏博事达律所专职律师,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业务部成员,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团队建设和专业测评工作委员会候补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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