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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供稿 | 王安琦2023-11-01709


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党和人民伟大事业蓬勃发展,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生力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将律师工作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律师工作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可喜局面。广大律师为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在新冠疫情防控、乡村振兴、援疆援藏、法律援助等各个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可歌可赞。实践证明,发挥广大律师的职能作用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在新时代新征程,怎样才能成为习近平同志殷切期望的“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注释1] 我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践行:


一、要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在政治上必须坚定高站位

所谓政治站位是指律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要符合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因为律师的职责使命是要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执业活动本身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律师在为当事人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定要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坚持法律服务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始终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坚定政治站位。

实践告诉我们,没有理论上的清醒,就没有政治上的坚定,就没有行动上的自觉。一个律师要做到理论上清醒,政治上高站位,唯一的途径就是要坚持不懈地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在真学真信真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要全面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准确把握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理解这一思想的道理学理哲理,从而保持理论清醒,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要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注释2]同时,要积极参加红色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譬如,2020年参观位于南京市高淳区西舍村的“红色堡垒”,这里是抗战时期中共溧高县委和抗日民主政府所在地,在这里江渭清、王必成、叶飞、钟国楚等革命将士留下了光辉战斗的足迹,他们坚如磐石的革命信念、奋不顾身的爱国情怀,使我们在心灵深处受到教育,激励我们要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站位,不忘初心跟党走,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

二、要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在操守上必须践行高标准

操守是指一个人的品德和气节,人们常常把操守珍视为立身之本、成事之基。人生在世若无操守,则无法撑起大写的“人”。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力量的生力军,在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才能发挥自身职业优势,勇于担当,有所作为,赢得信赖,这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宝贵经验。当前,律师应该把《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作为根本遵循,作为修炼职业操守的必修课,尤其要把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作为座右铭,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以落实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主线,认真做到三个切实:

一要切实忠于宪法法律。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根本法,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章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律师在法律服务中务必要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务必要忠于法律,维护法律尊严。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注释3] 为社会主义法治点赞。

二要切实遵守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在社会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律师职业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要求律师必须注重职业道德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要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乐于助人,多行义举;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在社会公共生活和执业活动中,从小事做起,注意点滴养成,增强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时时处处讲公德行公德,做遵守社会公德的表率。

三要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应成为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价值追求。律师的执业活动经常出现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法庭上。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做到无私无畏,忠于法律坚定不移;尽职尽责,办理案件一丝不苟;千方百计,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各种证据和法律依据,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这样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法庭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例如,在办理某房产执行异议案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议复议规定》提出“对异议(案涉房产实际产权人)的物权保护应重于对集资参与人与被执行人的一般债权保护”之理由,得到法院认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要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在服务上必须追求高质量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不仅要政治合格,还要业务过硬。律师的业务能力包括关于案件的分析概括总结、法条理解适用、法律信息检索、证据收集组织、法庭辩论质证等多个方面。在实务中要不断学习,刻苦历练,着力提升三种能力:

一要提升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是律师法律素质的核心,它是以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能力。律师所接触到的许多案件,案情非常繁杂、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而要从中确立案件框架、概况案件事实、定性法律关系、确定诉讼请求、厘清争议焦点等都离不开法律思维能力。一个称职的律师必须要有法律思维能力。但法律思维能力的提升也非一日之功,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长期积累才能实现。律师职业是一个学习型职业,只有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律理论,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才能把握法律条文条款规定中的逻辑关系,从而增强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力、逻辑推理力、全面把控力,最终形成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的正确结论。

二要提升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法律文书是诉讼过程中律师为当事人表达诉求、阐述事实、提出理由、提供证据、进行答辩等形成的一系列文字材料,是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交流沟通的重要载体。能够写出一份观点正确、事实清楚、有理有据的起诉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有助于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处理。所以律师一定要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并且要不断提升这种能力。而要提升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唯一的路径就是要在实务中勤学苦练。向书本学,掌握各类法律文书写作要求;向同行学,获取法律文书写作经验。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应力求做到:简洁直白,避免累赘;逻辑缜密,避免重复;表达流畅,避免差错;客观理性,避免偏颇。简而言之,法律文书写作一定要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有法,全面准确客观地阐明案件真实情况,表达诉求合理合法,以助力司法机关弄清案情,作出公平公正裁判,让委托人能赢得有理,输得明白。

三要提升法律理论研究能力。法律理论研究能力是律师综合素质的又一种体现。实践证明,提升法律理论研究能力,办案水平必然“水涨船高”。我们知道,理论源于实践,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律师应该紧密联系实务,运用法律理论对具体案件进行理论研究,尤其要对自己承办过的案件进行理论研究,将办案经验提升为理论,如果凭老经验办案必然存在落伍的风险。这就需要坚持进行理论研究,从研究中获得真知灼见,全面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四、要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在法纪上必须警省“高压线”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懂法知纪,更应该守法遵纪。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堂堂正正做人,光明磊落办案,始终保持维护公平正义的律师形象。要守住法纪底线,务必要做到两个加强:

一是要加强自我净化。人的纯洁性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律师是一个自然人,在社会生活和执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或利益的诱惑。因此,要时刻检视自己的思想言行是否纯洁,认真查找自身的缺点与不足,自觉加强政治学习、接受思想熏陶,同时还要主动参加反腐败警示教育,从而扫除思想上和心灵上的灰尘,不为私心所扰,不做名利俘虏,不越法纪底线。要始终坚定地履行忠于宪法、法律、纪律的神圣使命,在宪法法律纪律面前常怀敬畏之心,常思违背之患。

二是要加强自我监督。所谓自我监督,就是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实现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战胜自己。换言之,就是要坚持自律。自律所体现的是一种追求,一种境界、一种美德、一种素质。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以自律塑造形象,赢得信赖,行稳致远,必须自觉遵守以下方面的重要规范: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当事人权益;不违反庭审纪律,尊重法宫、检察官、仲裁员;不违规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馈赠其钱物,或向其行贿;不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损害他人威信和名誉;不诱导、暗示当事人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怂恿当事人、证人及其他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违反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不唆使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注释4]要不断增强底线思维,原则问题敢坚持,大是大非不糊涂,切实加强自我监督,确保执业活动不违法、不违纪。

总之,作为律师必须事事守好法律底线,时时绷紧纪律之弦,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法律纪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成为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而踔厉奋发、勇毅前行!


注  释:

1、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2021年12月6日),载党建网2021年12月8日。

2、习近平:《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求是》2023年第9期。

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章第40条;中华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5、6章。

 

(本文荣获第十八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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