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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资讯

首页 > 要闻资讯> 优秀案例
27
2021-08

职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案外人蒋某利用S法律服务所和该所主任的身份便利,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在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骗取当事人执行款200余万元。2014年10月8日,蒋某因犯诈骗罪被C市W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5年C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在调查中发现蒋某在2011年向C市X区司法局申请恢复S法律服务所年检过程中,C市司法局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2015年7月22 日,该院反渎局认定C市X区司法局律管处长钱某作为具体经办人涉嫌滥用职权罪,C市Q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钱某委托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刘能斌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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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21-08

为他人代购生物试剂实际被用于人体,是否构成销售假药?

2012年以来,邹某伙同黎某租用广州市某区 C街 8号作为工场秘密制造戊巴比妥。制造出戊巴比妥后,何某积极协助其丈夫邹某,在网上“化工群”内发布出售戊巴比妥的信息,并通过电话、QQ、微信等方式联系购货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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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21-08

居间并取得财物是否构成诈骗 ?

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李某冒充中央军委办公厅现役军人、某领导秘书,以帮助某市联合实业集团公司办理土地手续为名,先后11次骗取联合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韩某人民币共计978万元。破案后,追回580余万元赃款、赃物,已返还韩某,其余赃款已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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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21-08

是电子商务的先进创新, 还是骗术高明的传销?

2010年6月, 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局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涉嫌传销,向南昌市公安局移送案件。同年6月29日,南昌市公安局对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立案,对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予以监管;2010年11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取证,司法审计鉴定认为,无法认定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有“骗取财物”的情形;决定撤销对此案的立案。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的撤销案件的定性意见一致,南昌市公安局将案件退回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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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21-08

无证据证明在贷款中实际谋取违法所得,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从 2011年1月份开始 , 姜某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向顾某借钱 ,月息不等,2012 年 1月份之后,利息降为月息 1. 8% 。姜某向顾某出具六张借条(2012年 1月 10日 3500万元、2012年 3月 13 日 1000万元、2012年4月 22 日 1150万元、2012 年 4月 23 日 800万元、2012年 4月 26 日 1000万元、2012年 8月 8 日 500万元) ,上述借款均有银行的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借条上担保人签名处均盖有担保单位江苏联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联华公司) 的印章,2012年 8月 8 日双方对账后确认:截至 2012年 8月 8 日姜某尚欠顾某 795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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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21-08

某百强超市有限公司诉某县城市管理局合作合同纠纷案

某百强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为:甲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两年内投资1.18亿元对当地山城市场进行投资改造;甲公司享有市场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期限25年;甲公司上缴城管局年管理费150万元,以后每年递增2.4%。甲公司又向城管局出具了《投资明细》、《山城市场扩、改建工作计划》。后甲公司未于两年内投资1.18亿元,未按约缴纳年管理费。2008年8月29日,城管局以投资不足1千万等理由,通知甲公司整改,否则将依据《合同法》解除合作合同。城管局于2008年8月31日发函与甲公司解除合作合同,并强行收回甲公司经营权,甲公司被迫于当日退出山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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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21-08

东台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讼纠纷案

朱某、钱某系夫妻关系,朱某某系朱某、钱某之女,1981年5月14日生。2001年6月,朱某某大学在读期间,朱某、钱某出资首付款20余万元以朱某某名义购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89弄虹桥世家花园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一套,剩余购房款46万余元由朱某某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贷款期限20年,每月还贷31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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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21-08

淮安某供销公司与某银行淮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4年1月21日,某银行淮安分行(以下简称乙分行)与淮安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约定:乙分行在发放该合同项下授信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情形时,乙银行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该合同本息和其它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行使担保物权。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600万元,该授信额度有效期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同日,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李XX(以下简称戊某)、王XX(以下简称己某)、李X(以下简称庚某)分别与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供销大厦(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抵押人、乙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债务人甲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的期限以内,向乙分行连续发生的最高债权额在4813600元以内(含本数)的主合同的履行,丙公司以合同附件一、二所列房地产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之和;抵押房地产经有资质机构估价为7321200元;债务人未依合同清偿债务的,乙分行有权依法申请处分抵押的房地产等。该《房地产抵押合同》后附房地产抵押清单,并载明两套房产的担保价值分别是118.64万元和48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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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21-08

长沙某日用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0年12月25日,长沙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江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纸尿片生产线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供给甲公司纸尿裤生产线,合同总价款为251.8万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预付款、样品图纸确认后120日内发货,延迟交货日罚金5‰作为补偿。质量标准:本产品系乙公司自行设计生产,其质量标准为乙公司企业标准。验收方法:试机正常运转,生产的产品按甲公司的签字样品(帮宝适)为准验收。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公司预付订金76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167.8万元;乙公司收到货款后1日内发货;余款在乙公司安装调试后,甲公司签收合格后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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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1-08

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某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2009年9月,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国际花园一期工期 I、II标段进行招投标,由南通某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中标,甲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约定了工期、质量保证金、进度款支付、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2009年10月19日甲公司又进行了第二次招标,仍由乙公司中标,并于2009年10月28日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是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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