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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律师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2010-06-07 16:54:40
(已经被浏览128次)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厅职称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2010年度全省律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定于9月中下旬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评审材料的内容、时间及费用

1、申报评审律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2003年下发的《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律师专业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要求办理;

2、时间:2009年7月10日前,费用1000元/人,逾期不予受理。

二、有关资格条件的说明

(一)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

1、职称外语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规定:(1)申报评审律师专业资格人员中,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或年满50周岁的,或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者工作一年以上的,或经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推荐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可免试职称外语;其余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2)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评审同级别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取消有效期限制。

2、职称计算机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规定:(1)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长期有效。(2)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二)关于“转评”条件

申报转评律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专职从事律师一年以上;

3、原工作单位辞职证明(原件);

4、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后的卷宗、业务工作总结、论文;

5、原职称资格证明件。

三、报送评审材料的要求

1、申报者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一式三份,不能使用复印件;原表可到中央路42号省卫生厅大院内(后面小二楼江苏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购买;

2、《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一律使用A3纸打印填写,加盖呈报事务所公章(印章不得复印)。

3、事务所对报送的评审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务必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评审材料必须按照《附录》、《申报材料目录表》要求整理、装订成册,事务所须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不符合材料要求的,予以退回

联系人:宋学梅        电  话:86215353-8026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省直分会  职称  评审  通知

抄送:省直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秘书处 2010年5月31日印发

(存档2份,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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