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闹”行为单独入刑的必要性分析
周连勇、李小敏
一、问题的提出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40号),以加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增设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等措施保障公交车运行安全。与此同时,类似乘客袭击驾驶员的事件却依然在各地不断上演,根据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22日表示,自10月28日至今,该类事件已发生多达十余起。如,11月18日,长沙387路公交车上,一名男乘客因误会而对公交车司机动粗,在15秒时间内连捶公交车司机18拳、踢4脚,11月20日,打人男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显而易见,公共交通领域安全的实现,仅仅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防范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然而,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各地在处理方式与处罚措施上却是五花八门的。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为乘客的司乘冲突案件中,案件量排名前五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5.77%),故意伤害罪(14.74%),寻衅滋事罪(14.74%),妨害公务罪(7.05%),盗窃罪(3.21%),其他(4.49%)。除了上述报告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之外,还有大量因没有产生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案件,涉案人员有的被罚款,有的被行政拘留,有的只是批评教育。各地处理的标准如此不统一,很大程度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均未对该类行为专门定性,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认定上存在模糊与难度。
问题在于,当乘客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辆上,抢夺公交司机的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司机时,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完全超越了司机个人的人身安全或者是笼统的交通管理秩序的范畴,对于此类“车闹”行为,是否有必要进行专门的刑法规制?
二、“车闹”行为单独入刑具有现实必要性
1、现行治安处罚对于“车闹”行为的规制存在空白。
三、“车闹”行为单独入刑的规制路径
建议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设条款,罪状的表述,可参考“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规定为“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威胁、暴力或者其他行为,危及公共交通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期建议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衔接,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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