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函
2017苏博刑字第 号
:
本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章)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版权所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未经本律所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链接,否则视为侵权! 地址:中国·南京·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幢17楼 总机:025-82226685 传真:025-82226696
电子邮箱:boomstar@boomstarlaw.com 苏ICP备07026267号